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自用進口汽車管理辦法
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自用進口汽車管理辦法
一、為規範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自用進口汽車的管理,特製訂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於依法批准設立的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資企業(包括設在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三、本辦法所指企業自用進口汽車包括小轎車、越野車及客車,具體商品編碼見附表。
四、企業自用進口汽車所需資金總額按海關完稅價格計算,不得超過企業註冊資本的15%;並應按以下標準根據項目建設進度逐步配備:
(一)企業註冊資本中,外方出資額在500萬美元以下的企業,在其經營期限內累計可進口不超過4輛汽車,其中小轎車不超過2輛;
(二)企業註冊資本中,外方出資額在500萬美元及以上,1000萬美元以下的企業,在其經營期限內累計可進口不超過6輛汽車,其中小轎車不超過3輛;
(三)企業註冊資本中,外方出資額在1000萬美元及以上,3000萬美元以下的企業,在其經營期限內累計可進口不超過8輛汽車,其中小轎車不超過4輛;
(四)企業註冊資本中,外方出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在其經營期限內累計可進口不超過10輛汽車其中小轎車不超過5輛。
五、各省級外經貿外資管理部門每年根據企業的實際需求,按照規定的配車標準編製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自用汽車進口計劃,報外經貿部審核彙總納入年度機電產品進口配額方案,報經國務院批准後,由外經貿部下達給各省級外經貿外資管理部門執行。
六、各省級外經貿外資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外經貿部下達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自用汽車進口計劃及本管理辦法所規定的配車標準審批管理,不得超標準審批。
七、企業憑外經貿部或省級外經貿外資管理部門出具的汽車進口配額批准文件向發證機關申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進口許可證驗放。
八、企業因特殊原因,需進口汽車、小轎車數量超過本管理辦法所規定的配車標準的,應通過所在地省級外經貿外資管理部門報外經貿部核准。外經貿部核准後,企業憑所在地省級外經貿外資管理部門出具的進口配額批准文件向發證機關申領進口許可證。
九、境外常設駐華機構及人員、三資企業外方常駐人員、外國專家進口的汽車仍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十、1996年3月31日前依法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國產汽車,可按有關規定繼續享受關稅優惠政策,購買的國產汽車和進口汽車應合併計算在上述配車標準之內。
十一、本管理辦法由外經貿部負責解釋,此前凡與本管理辦法不一致的有關規定,均以本管理辦法為準。
十二、本管理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執行。